买卖人民币不得炒作错版币等概念
[1]制宪者虽然受到社会需要的制约,受到本国国情和历史传统的制约,受到各阶层或利益集团乃至民众的普遍接受程度的制约,受到自身利益的驱使和其它国家宪政经验的影响,[2]但所有这些约束都是无形的,非规范性的,因而也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约束。
后者步子小一些,较为温和一些,不那么显山露水。[85]我国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其代表以议案的形式提出修宪的已经为数不少,如在1998年的人大会上,谢圣明等31名代表在第611号议案中建议根据党的15大各种所有制共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提法对宪法第7、第8、第11条进行补充和修改。[78]从某种意义上说,民主党派可能从这一条修正案中获利更多,因为共产党的领导在宪法序言所表述的四项基本原则中已有肯定,而修正案中多党合作的提法对民主党派地位的肯定则是第一次出现在宪法中,1982年宪法只对政协有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序言第10自然段),并未明确规定民主党派在多党合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未规定政协是多党合作的组织形式,宪法序言末段和宪法第5条中各政党的表述暗含着除中国共产党之外还有其他政党,而修正案第4条不仅明确了多党的存在,而且明确了多党与共产党之间是合作关系,并且这种合作将长期存在下去。笔者认为,中共中央有提出修宪建议的权力,这一点不能否认,也不宜限制。如果动摇基本原则,就是动摇立国之本,一些国家的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的基本原则不能修改,例如联邦德国基本法第79条第3款规定,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修改,同时,还规定联邦制的国家原则不得修改,……而日本宪法学者大都认为,国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及和平主义为宪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不可修改。有时候变化从最不起眼的地方开始,以至当时的人们认为它毫无意义。
多党合作制的法律化问题,各个党派都给中央写了大量的报告、发言、建议。从法国、德国、葡萄牙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宪法中有关政党条文的规定来看(英美法系的国家多用宪法惯例对政党制度进行规范),主要是规定公民有组建政党的自由、各政党地位平等、政党必须守法等,这些内容虽然涉及政党,但它们都是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将政党纳入国家宪法、进而对其进行调控的。1982年《宪法》与1978年《宪法》相较有了很大进步,这主要得益于1978年11月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中国宪法中推崇人名的巅峰在1978年《宪法》,随后便逐渐降低。[2]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2011年11月20日访问。但是人名入宪必然会产生意识形态与宪法规范争权威的现象。如果宪法出现人名,这个人就必在宪法的规范之外,或者之上,因此不合宪政逻辑。
2.采用信仰或意识形态宣示方式将人名入宪的宪法有7部。宪法所规范的事物是什么?它的性质是什么?它与人名的应然关系如何?这是宪法学需要认真研究的,不过,这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在那种狂热的时代氛围里,一切政治理性都被视为有害之物,在宪法中规范人名便被认为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业。《卡塔尔临时宪法》有卡塔尔国埃米尔艾哈迈德·本·阿里·阿勒萨尼谨昭告字样。择其要者如下:第一,思想权威的崛起,思想权威与政治权威的联姻。[7]这部宪法开人名入宪的先河,且它有宣示立宪者与宣示意识形态(三民主义)的双重意义。
永远高举和坚决捍卫毛主席的伟大旗帜……等等。所以1975年《宪法》在保密状态中通过时,未见有相关问题的讨论。即使在苏联1977年向中国学习将人名人宪的时候,这些国家仍然没有跟进。前5部宪法都宣示遵奉马克思列宁主义,再加上本国领导人的名字。
是这个问题不重要吗?不是,它涉及人们对宪法性质的认知,涉及对宪法价值的寄托,涉及宪法的社会功能定位及其实现,所以非常值得研究。五五宪草人名入宪显然是为了对付共产党,1975年《宪法》人名入宪的直接目的是强化毛泽东思想及毛泽东的个人地位,以巩固文化大革命的成果,1978年《宪法》把个人抬到天上,也是为了贯彻两个凡是,维持社会稳定,1977《苏联宪法》一反常态,也与当时苏联所面临的危机有关。
由于人名宪法主要属于社会主义宪法,且它真正传播开来也是受到中国1970年《宪法(草案)》的影响,人们或许会认为人名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的特色,其实不然。这个《宪法》原本有马克思、列宁的名字,但是1992年修宪时删除马克思、列宁主义,现在这个《宪法》只提一个人的名字:金日成。
总纲第2条: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国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12]所谓伟大的导师,伟大的领袖,伟大的统帅,伟大的舵手。基于此,作为意识形态符号的人名入宪便顺理成章。[3]可见,宪法中的人名问题,还没有进入中国学者的视野,在世界范围内,也是个没有认真研究的问题。周永坤,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最早的宪法文件是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这是一个君主制宪法文件,该宪法大纲虽然有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的规定,却未列帝王人名。
……当时会场上的情绪,鸦雀无声,情绪紧张,你看我,我看你。该书只涉及欧亚两洲的《宪法》。
逻辑 1970年,全国政协开展学习讨论宪法草案的运动。可能因为当时金日成尚健在,所以只提主体思想,没有出现金日成之名。
[13]其实,在文革的高压下不可能产生真正的民意,只有被驯化了的灵魂,只有民粹主义的叫嚣。但是,反观东方国家,立宪无一不是权力者的行为(包括伊斯兰国家),同时立宪者缺少必要的社会牵制。
以社会主义宪法最多的1980年为时间点,当时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只有苏联一家宪法中有人名,即使加上自认与公认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国宪法》、《越南宪法》、《朝鲜宪法》、《古巴宪法》,它在全部社会主义宪法中也只占36%。甚至在百度中作相关搜索,只在星岛环球网里搜到一篇短文。这个宪法突出了人权保障,增加了一个序言—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内中也没有人名。[10]1975年《宪法》序言部分:使我们伟大的祖国永远沿着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的道路前进。
[13]1978年《宪法》保留人名的原因与1975年《宪法》人名入宪相同,当时在两个凡是的影响下,对毛泽东的神化甚至超过了文化大革命。三、宪法中为什么会出现人名?宪法发端于西方,如果以古希腊和古罗马习惯宪法为其源头,则宪法已经有了2000多年的历史,即使以近代立宪运动为起点,它也已经有了200多年的历史。
在社会主义全盛时期,社会主义宪法中有人名的只占36%,且同属东方的伊斯兰国家也有人名入宪现象,这表明人名宪法与社会主义没有必然的联系。民国初年的立宪者继承了这一源于西方的传统,但是经过20多年的历练到1936年时,国民党的地位日渐稳固,它需要声称自己在思想上的权威,以维护一党专政,而当时也确实有了这样一个权威:民国的缔造者孙中山及其三民主义。
这6部宪法中只有一部实行共和制(《马尔代夫宪法》),其余的均为君主制。仅仅在序言中金日成一词就出现了14次之多,说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是民族的太阳,祖国统一的救星,称拥戴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为共和国的永恒主席,而那个《宪法》也自称金日成宪法。
到1975年,这些人不是被打倒,就是被成功改造,那时的社会不仅没有牵制权力的力量,甚至连牵制权力的欲望也没有了,社会完全客体化为权力的工具。首先,《宪法》中除了保留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字样外,也保留了一些为个人歌功颂德的内容: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但是,与前两部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不同的是,除了马、列、毛泽东等人名外,还出现了孙中山的大名,这当是对单一个人崇拜的某种弱化。第四,人名宪法没有成功的宪政先例。[4]姜士林、陈玮主编:《世界宪法大全》上卷,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9年版。
1970年9月12日,中共中央发出通知,要求:广泛地组织人民群众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请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和中央军委将群众的意见集中起来,于九月底报告中央。没有言论自由便不存在独立的个体,更不存在个体参与立宪的权利保障
宪法原则和规则总是留有余地的,但这种余地是留给立法者还是留给释宪者、哪些是留给立法者哪些是留给释宪者的,有时候并不那么清楚。新的要素随着新的利益被承认而不断进入法律体系,这些新的利益要求使得法律所能提供保护的程度以及法律力求平衡冲突的方式都产生影响深远的变化。
各级政协更不用说了,因为政协从自己的工作中体会到,尽管中央、小平同志反复讲,多党合作政治协商怎么重要,但是党内党外经常存在不重视统战、不重视政协和党派工作的思想和作法,总是难以纠正。[82]无论如何,规则来自社会背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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